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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梅,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N2区16号1单元14层2号房屋一套,申请人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陈宏达审判员  胡岩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岑小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