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72财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连永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永利,孙琳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财保200号申请人:连永利,男,汉族,1968年6月19日生,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邹拥军,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琳娜,女,汉族,1971年7月8日生,住文登区。本院受理申请人连永利诉被申请人孙琳娜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连永利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孙琳娜所属或经营的“鲁文渔53678号”渔船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连永利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孙琳娜所属或经营的“鲁文渔53678号”渔船;三、责令被申请人孙琳娜提供人民币52000元或其他等额有效担保。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利民审判员 孙 鹏审判员 丁启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