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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3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郑桂芹与王利敏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桂芹,王利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38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桂芹,女,1938年3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利敏,男,1983年9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石云霞,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桂芹与被上诉人王利敏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0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桂芹于2016年4月12日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桂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桂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郑桂芹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郑桂芹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代理审判员 刘 栋代理审判员 陈敏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