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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民初5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行与陈泽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行,陈泽峄,闫秀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538号之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行,住所地平阴县。诉讼代表人李波,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坤,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军,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行工作人员。被告陈泽峄,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被告闫秀荣,女,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行与被告陈泽峄、闫秀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行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2元减半收取2146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共计391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夏 民审 判 员  赵新丽人民陪审员  梁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