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谌方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谌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7民初1101号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名人街84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9707-6。法定代表人王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谌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谌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友奎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秀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谌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8年2月25日与合川区三鑫明珠苑A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对合川区三鑫明珠苑A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根据法律规定,该合同对合川区三鑫明珠苑A区所有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对合川区三鑫明珠苑A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系合川区三鑫明珠苑A区业主,从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116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拒不支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116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谌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5日,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合川区三星锦城明珠苑A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2月29日止,合同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合川区三星锦城明珠苑A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续聘或选聘的决定,在合川区三星锦城明珠苑A区业主委员会与续聘或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住宅0.38元/月·平方米。合同还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为合川区三星锦城明珠苑A区的业主提供了服务。合同期满后,原告虽未与合川区三星锦城明珠苑A区续签合同,但仍然提供物业服务至2014年7月30日止。被告谌某某系合川区三星锦城明珠苑A区一期5幢6-4号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277.61㎡,从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1160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来院,诉请如前。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本院(2014)合法民初字第02921号民事判决书,移交清单,催收(缴)通知公告照片,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合川区三星锦城明珠苑A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小区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在对合川区三星锦城明珠苑A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后,有权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被告谌某某作为合川区三星锦城明珠苑A区的业主,应当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谌某某支付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16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谌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谌某某负担。被告谌某某负担之金额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执行。审判员 张友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