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4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长星与温州众宸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星,温州众宸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326号原告:徐长星。被告:温州众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滨阳路65号。法定代表人:顾佳志。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桓,浙江浙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长喜,浙江浙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长星诉被告温州众宸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长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长星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