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想与高平张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916号原告李想,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高平,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黎,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想诉被告高平、张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想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平、张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想撤回对被告高平、张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效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