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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杨某、耿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耿某某,杨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202号原告付某某,女,1957年1月24日出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耿某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杨某,女,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耿某某、杨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原告付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寿昌人民陪审员  于 群人民陪审员  马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