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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水朝江诉被告张良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840号原告水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水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水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水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国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