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潜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彭冬林与许斌、詹立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冬林,许斌,詹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潜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彭冬林,男,1963年1月11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潜山县皖潜大道276号。身份证号码342824196301110038。被执行人:许斌,男,1989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太平村团结组2号。身份证号码34082419890125047X。被执行人:詹立勤,男,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建设路116号。身份证号码3408241983012000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3)潜民一初字第011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斌(以其妻储敏所存)的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