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平武县北山建材经营部与王珠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武县北山建材经营部,王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平武县北山建材经营部,经营地平武县龙安镇。经营者彭某某,经营部负责人。被执行人王珠,男,藏族,生于1973年9月1日,住平武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平武县北山建材经营部货款22000元。因王珠未按调解书完全履行支付义务,平武县北山建材经营部已申请本院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珠的银行存款2万元,现因本院在执行中扣划了王珠部分银行存款,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珠银行存款2万元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珠的银行存款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光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