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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元与陈宏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陈宏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238号原告刘元。被告陈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与被告陈宏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元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30元,由原告刘元负担。审判员  卞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钟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