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罗玉田与罗玉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田,罗玉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0民初1553号原告罗玉田,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夏英弟,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区,系原告的妻子。被告罗玉池,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罗玉田诉被告罗玉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权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玉田的委托代理人夏英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玉池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玉田诉称,2013年2月份过完春节后,被告罗玉池因承包陕西省一桥梁工地的桥面工程,雇请原告罗玉田做劳务。原告在工地上做了四个月左右的劳务,工资一共12000元,被告支付了3000元,还有9000元一直未支付。2014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承诺在2014年8月份前将拖欠的9000元工资付清。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玉池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过完春节后,被告罗玉池因承包山西省昔阳县蒙山大桥工地的桥面工程,雇请原告罗玉田从事桥面整修工作。原告在工地上做了四个月左右的劳务,劳务报酬共12000元,被告已支付3000元,还有9000元一直未支付。被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罗玉田工资款玖仟元(9000元),此款在2014年8月份前还清。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认可欠原告劳务报酬9000元,该欠条是双方的债权债务凭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9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玉池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罗玉田劳务报酬9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罗玉池负担(被告在履行前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权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