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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刘海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刘海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649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开发区颖秀路1388号综合楼四层。代表人潘立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合强,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露,女,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被告刘海福,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刘海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武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