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毛洪炎与吴光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洪炎,吴光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456号申请执行人:毛洪炎。被执行人:吴光琰。毛洪炎与吴光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毛洪炎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光琰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吴光琰存款2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吴光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洪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光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4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荣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