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刑更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高兵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94号罪犯高兵,男,199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永城市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4)正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止。该犯于2014年4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在驻马店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高兵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4月16日23时许,高兵酒后在正阳镇一游戏厅内碰到被害人倪某,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来高兵认为倪某不给他面子,高兵电话约陈朝阳等人帮忙打架,再次和倪某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其他几人到场后,四人开始共同对倪某进行殴打,倪某被打成重伤。另查明,该犯系主犯。罪犯高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兵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兵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俊锋审 判 员 荣艳艳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