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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曾寒诉吴园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寒,吴园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403号申请执行人曾寒,女,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园苑,女,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曾寒与被执行人吴园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300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终字第0640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房屋押金及租金共计1036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53元,执行费56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吴园苑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0469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松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