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都邑房屋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与朴顺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都邑房屋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朴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都邑房屋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所住地青岛市城阳区宝龙社区北门以西104网点。法定代表人李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朴顺女,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都邑房屋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朴顺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