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月影、晋江锦鹏服装有限公司、林硕响、施养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吴月影,晋江锦鹏服装有限公司,林硕响,施养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代表人黄清松,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月影,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晋江锦鹏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郑雅杏,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林硕响,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施养成,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月影、晋江锦鹏服装有限公司、林硕响、施养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暂查无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也将依法予以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3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蔡海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凌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