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焦文玲诉房世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文玲,房世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764号原告焦文玲,女。被告房世朋,男。本院审理原告焦文玲与被告房世朋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经亲戚朋友的耐心劝说,原告想再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故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权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