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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廷福与刘志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福,刘志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530号原告张廷福,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被告刘志会,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廷福与被告刘志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廷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廷福负担。审判员  刘海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树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