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4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美玲与陈美萍、陈美丽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玲,陈美萍,陈美丽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72号原告:陈美玲。被告:陈美萍。被告:陈美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玲与被告陈美萍、陈美丽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玲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美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陈美玲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李 佳人民陪审员 宋 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