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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邵如飞与腾永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如飞,腾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额执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邵如飞,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腾永成,男,195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邵如飞申请执行腾永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额民一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邵如飞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因被执行人腾永成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可以中止执行。被执行人尚未支付的案款,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额敏县人民法院的(2015)额民一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志明审判员 : 王 伟审判员 :贾世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 茹 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