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民督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许洪雷申请常州市联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洪雷,常州市联中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苏0404民督75号申请人许洪雷,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某某市某某区。被申请人常州市联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法定代表人吉小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许洪雷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申请人许洪雷与被申请人常州市联中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公司不景气,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许洪雷2015年6-月7月工资3445元及三年员工补偿金6810元,共计10255元。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常州市联中混凝土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人许洪雷所欠工资及补偿金共计1025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常州市联中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许洪雷工资及补偿金共计10255元。本案受理费19元,由被申请人常州市联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庄雪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