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山市远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祝惠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远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祝惠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黄山市远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祝根法,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增昌,浙江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远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祝惠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远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远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黄山市远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根清审 判 员 叶 茵人民陪审员 周开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邱霞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