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被 告 人 张 某 某 犯 诈 骗 罪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刑初6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1月20日被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先锋派出所抓获,于2015年11月2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4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新记,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新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其承包到长岭县开发区地下通讯光缆工程,谎称将该工程发包给赵某某和李某某,以需要先交付定金为由,在前郭县地税局附近一家饭店门前骗取赵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在前郭县锦江之星宾馆附近建设银行通过银行转帐方式骗取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0元。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榆树市公安局先锋派出所抓获。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辩认笔录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不是诈骗罪。张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有多年的经济往来,也签订了比较完整的经济合同,并且在出具的欠据上加盖了公司的印章,所以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某定罪量刑。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其承包到长岭县开发区地下通讯光缆工程,谎称将该工程发包给赵某某和李某某,以需要先交付定金为由,在前郭县地税局附近一家饭店门前骗取赵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在前郭县锦江之星宾馆附近建设银行通过银行转帐方式骗取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0元。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榆树市公安局先锋派出所抓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将所骗赃款退还给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一)书证1、前郭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受理情况。2、前郭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实案件的立案及对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破案及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系网上逃犯,于2015年11月20日20时许,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先锋派出所民警在吉林省磐石市明城镇名城家园小区将在逃人员张某某抓获。2015年11月24日,前郭县公安局将其解回羁押。4、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羁押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至2015年11月24日在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羁押。5、公民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6、办案说明。证明:本案涉及证人杨力、周璟薇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未能找到二人。7、赵某某、李某某提供的欠据复印件各1枚,金额20万元。8、李某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复印件1张,金额1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转款凭条一张,金额20万元。9、陈某某提供的张某某向赵某某、李某某提供的长岭县管道新建工程图纸复印件一张。10、周某某提供的有线数字电视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新建海银帝景三期小区有线电视安装)、有线数字电视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新建西湖中央公馆小区有线数字电视安装)、有线数字电视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新建欧屹金城小区有线数字电视安装)、有线数字电视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新建宏信蓝茵河畔小区有线数字电视安装)、通信联建管道工程内部分承包协议书复印件(吉林省金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新建小区数字电视配套工程项目)、有线数字电视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新建金地华章小区有线数字电视安装)、有线数字电视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新建山水庄园小区有线数字电视安装)、关于长岭县城市通信联建管道工程的函复印件。11、谅解书及收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将赃款20万元返还给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某证言:我和赵某某、李某某是朋友关系,张某某我是通过赵某某认识的,他在长春开了一家公司,公司名字好像叫金伟通信有限公司。2013年8月份的时候,赵某某、李某某找到我和田某某去长春张某某的公司研究包工程的事,因为我是包赵某某和李某某的活,所以赵某某、李某某和张某某具体怎么研究的我当时没有仔细听,张某某当时给了赵某某、李某某他们一张图纸复印件,赵某某他们就直接把图纸给我了,后来我们从长春回来后多次去长岭县开发区进行考察,2013年9月份的时候,李某某拿着10万元现金叫我和田某某陪着到前郭县锦江之星旁边的中国建设银行给张某某打的钱,之后我就安排人准备赵某某他们谈妥之后就开始动工,结果快一年了也没有信,赵某某、李某某就告诉我和田某某说这个工程可能干不成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的。赵某某、李某某和张某某谈的是长岭的通讯管道包封工程,他们是否签协议我不知道,我就知道李某某给张某某打过10万元钱,张某某给我们的那张图纸是通讯管道的线路图,我以为活干不了,就把图纸丢了。2013年7、8月份的时候,赵某某和李某某和我联系的,说张某某在长春兴隆山有管道工程项目,我和李某某、赵某某、田某某一起去长春张某某的公司和他谈的,之后张某某领着我们还有另外一伙人我们几个一起去的长春兴隆山开发区,考察之后张某某说得交管材款二十万元钱,李某某在张某某的公司签订的合同,之后李某某在长山镇建行向张某某的银行卡打款二十万元钱,张某某说过了年“五一”开工,等过了年没有开工,张某某说工程没审批下来,李某某在张某某的公司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大约2014年7月份的时候,张某某往李某某的银行卡打款二十万元钱,把管材款给他退回来了。这二十万元钱是李某某拿的,我们几个在一起干活,等干完活我们再算帐。这个工程项目给张某某拿了二十万元钱,这钱是干兴隆山这个工程的管材款,这二十万元和长岭县的管道工程保证金没有关系,这是两笔钱,长岭的管道工程保证金是赵某某和李某某每个人拿了10万元钱,兴隆山的管材款是李某某自己拿的二十万元钱,这是两笔款。证人田某某证言:我叫田某某,现在在乾安县采油厂上班,我认识赵某某、李某某,我们是朋友关系。我认识张某某,他在长春开了一家公司,公司的名字好像叫金伟通信公司,我是通过赵某某、李某某认识的张某某,我知道赵某某、李某某被张某某诈骗的事。2013年8月份的时候,赵某某、李某某找到我和陈某某去长春张某某的公司研究包工程的事,因为我和陈某某是包赵某某、李某某的活,所以赵某某、李某某和张某某具体怎么研究的我当时没仔细听,张某某当时给了赵某某、李某某他们一张路线草图,赵某某他们接过草图之后就直接给陈洪涛了,后来我们从长春回来后多次去长岭县开发区按草图上的路线进行实地考察,2013年9月份的时候,张某某来松原呆了两天,那个时候我正在乾安县上班的,就没有回来,等到张某某要走到的时候,我才从乾安回来和赵某某还有张某某我们三个人在前郭县地税附近一家饭店一起吃的饭,我们吃完饭之后,从饭店出来到赵某某的车跟前,赵某某从他的后备箱里拿出了10万元钱给张某某,我听他们说的意思好像是这10万元钱是保证金之类的,张某某接过钱之后看看就拿着钱放他自己的车副驾驶位置上了,后来我们说了两句话张某某就开车走了,我和赵某某就分开了,之后隔了几天,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和陈某某陪着他到前郭县锦江之星旁边的中国建设银行给张某某打钱,我就开车直接到银行了,我到的时候李某某和陈某某已经在等我了,之后我们就陪着李某某拿着10万元现金给张某某打的钱,我就安排人准备赵某某他们谈妥之后就开始动工,结果一直到现在也没有信,赵某某、李某某告诉我和陈某某说这个工程可能干不成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赵某某、李某某与张某某谈的就是长岭的通讯管道工程,他们是否签协议我不知道,我就知道李某某和赵某某分别给了张某某10万元钱。张某某给我们的那张图纸就是通讯管道线路图,图纸应该在陈某某那。2013年7、8月份的时候,赵某某、李某某和我联系的,说张某某在长春兴隆山有管道工程项目,想把工程项目给我们,他俩说想去长春考察项目,让我跟着一起去,我和李某某、赵某某、陈某某一起去长春张某某的装饰公司和他谈的,之后张某某领着我们还有另外一伙人一起去长春兴隆山开发区,考察后李某某在张某某的公司签订的合同,之后张某某说得交管材款20万元钱,之后李某某在长山镇建行向张某某的银行卡打款二十万元钱,张某某说过了年“五一”开工,等过了年没有开工,张某某说工程没审批下来,李某某在张某某的公司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大约2014年7月份的时候,张某某往李某某的银行卡打款二十万元钱,把管材款给他退回来了,这笔二十万元钱是李某某拿的,我们几个一起干活,等干完活我们再算帐。这个工程项目给张某某拿了二十万元钱,这二十万元钱是干兴隆山这个工程的管材款,这二十万元和长岭县的管道工程保证金没有关系,这是两笔钱,长岭县的管道工程保证金是赵某某和李某某每个人拿了10万元钱,兴隆山的管材款是李某某自己拿的二十万元钱,这是两笔款。证人常某某证言:我在中国联通吉林松原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部工作,我是项目经理,从2009年到现在,我在现有岗位工作将近10年了。我们项目部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各县区的工程项目管理,我不知道2013年中国联通吉林省松原市宽带纪数据综合客户接入专业长岭县管道新建工程项目,这个项目是2013年由我们松原市公司立项,由吉林省通建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现在这个项目已经完工,是经过我们工程建设部同意将这个项目承包给吉林省通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这个项目的具体位置在长岭县南环路,就是新建公安局的前面。我们把工程承包给吉林通建后,他们具体由谁去施工的我们不知道。我不认识张某某,据我了解2013年中国联通吉林省松原市宽带纪数据综合客户接入专业长岭县管道新建工程项目和张某某没有任何关系,我没听说过这个人,当时这个项目是发包给吉林通建的,当时吉林通建的副总经理王某某和我们联系建设的这个项目,我们把项目发包给吉林通建之事,是王某某找的施工队承建的,施工结束后,是我们单位到现场验收的,之后将建成的工程交给长岭公司的。证人王某某证言:我在吉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上班,我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2013年中国联通吉林省松原市宽带及数据综合客户接入专业长岭县管道新建工程项目我知道,这个工程项目是我们省公司通过招标的形式在中国联通吉林省松原市分公司承包的,当时这个项目由我负责。2013年7月份的时候,我们省公司通过招标的方式承包吉林联通松原分公司一个管道项目,就是2013年中国联通吉林省松原市宽带及数据综合客户接入专业长岭县管道新建工程项目,当时由我分管这个工程项目,当时把设计拿回来之后,我和赵海峰联系的,他专门干我们公司的工程,赵海峰找的邵建,邵建找的老房具体施工,大约7月中旬的时候,房某某就组织工程队到长岭去施工了,当时施工的具体位置在长岭县新建公安局的对面,是长岭的南环城路,施工之后我们公司和联通公司结帐,这个工程已经施工结束了。这个工程项目是我们公司在松原联通公司直接承包的,当时工程设计是我在联通公司常某某那取的,之后我把工程设计给赵海峰的,我们一起拿着图纸去梅总办公室研究的。这是个小工程,没多少钱,就是修了一段管道。赵海峰是白城联通公司的职工,他在我们公司包活干。我不认识张某某,据我了解这个项目和张某某没有任何关系,这个工程就是我们吉林通建在松原联通公司承包的,之后赵海峰在通建公司承接的,邵建负责给赵海峰管理,具体由房某某施工的。证人邵某某证言:我在松原电信公司工作,我知道2013年中国联通吉林省松原市宽带及数据综合客户接入专业长岭县管道新建工程项目,这个工程项目是赵海峰在吉林省通建公司承接的,我是负责给他管理的。2013年7月份的时候,我的朋友赵海峰联系我,说他承包一个长岭的联通工程项目,就是2013年中国联通吉林省松原市宽带数据综合客户接入专业长岭县管道新建工程项目,他说自己没有时间管理,让我负责管理,图纸下来后我去长岭县实地考察的,当时长岭县的南环城路还没修,我说我对管道项目不太明白,赵海峰说他认识一个叫房某某的,专门干管道工程,他把房某某的电话给我了,我直接和房某某联系的,大约7月中旬的时候,房某某就组织工程队到长岭去施工了,当时施工的具体位置在长岭县新建公安局的对面,是长岭的南环城路,他负责施工的是南环城路的一半和新业街管道工程,干了十多天,基本干完了。我当时给他拿了一万元钱,施工结束之后我又给他拿了二万元钱,房某某干这部分工程总造价是三万多元钱,当时给他17元每米干的,他干了695米,井是1500元钱一个,另外一部分就是南环城路和西环城路交接处是杨子今年干的,杨子干的工程量没多少了。这个工程是赵海峰在吉林省通建公司直接承接的,当时王某某把工程图纸给赵海峰的,我们一起拿着图纸去梅总办公室研究的,第二天我拿着图纸去的长岭现场看的。这个工程总造价设计时包工包料不到二十万元的项目,后来施工过程中有的工程不干了,实际上干的几万块钱的活。赵海峰与吉林通建公司是什么关系我不知道,他在吉林通建直接拿活,赵海峰是白城联通的职工。这个工程的另外一部分,就是和西环城路连接那部分大约170米,是杨子干的,这段工程造价三万多元钱,杨子的具体姓名我记不清了,这部分工程是今年干的,2013年在长岭县施工的就是房某某一个人。我不认识张某某,这个工程项目据我了解和张某某没有任何关系,这个工程就是吉林通建在松原联通公司承包的,之后赵海峰在通建公司承接的,我负责给赵海峰管理,具体由房某某施工的。我小名叫邵建,平时大伙都叫我邵建,我的大名叫邵某某。证人房某某证言:我现在自己承包工程,2013年中国联通吉林省松原市宽带及数据综合客户接入专业长岭县管道新建工程项目我知道,这个工程项目的一部分是我承包的。2013年7月的时候,江北电信公司的邵建找我,说他承包了一个长岭的联通工程项目,就是2013年中国联通吉林省松原市宽带及数据综合客户接入专业长岭县管道新建工程项目,他说自己没有时间干,想把工程项目承包给我,大约7月中旬的时候,我就组织工程队长到长岭去施工了,当时施工的具体位置在新建公安局对面,是长岭的南环城路,我负责的是南环城路的一半和新业街管道工程,我在那干了10多天,基本干完了,邵建给我拿了一万元钱,其余的工程款也没给我,我干这部分工程总造价是32815元,当时给我17元每米干的,我干了695米,井是1500元一个,现在邵建还差我工程款没给我。这个工程是邵建承包给我的,邵建在谁手承包的工程我不知道,当时这段工程的另一部分就是和西环城路连接那部分大约二百多米,这段不是我干的,这段工程造价一万多元钱。我和邵建以前不认识,他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干这段工程,开始说干一段给我一部分钱,后来也没给我钱,我不知道他怎么知道我的电话号码的,邵建和我说他在江北电信上班,他的电话号码为189XX****XX。我不认识张某某。证人朱某甲证言:我在长岭县城市办公室工作,担任主任,自2008年7月担任这个职务至今。我们单位主要管理长岭县城内市容市貌建设,长岭县的管道工程项目审批不是我的业务范围,我们只负责管理长岭县内的道路管道工程项目路面的挖掘审批工作,管道工程项目审批不是我们单位的审批项目。道路管道工程项目路面的挖掘审批工作具体审批程序:凡是涉及到道路挖掘,比如自来水、移动、有线电视、排水等需要挖掘道路的,到我们单位审批道路施工挖掘,施工后恢复原状,因为我们主管城市市容市貌。具体审批我们有个道路施工挖掘审批表,由市政工程管理处和县城管监察大队负责现场勘查审核,之后报到我这里签字审批。具体工程的审批和我们没关系,那是施工单位的事。我们单位的道路施工挖掘审批表不需要住建局盖章,长岭县开发区南环城路管道工程道路挖掘项目应该是我们单位审批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认识杨力,但我不认识张某某。问:张某某、杨力是否找你办理过长岭县开发区南环城路管道工程项目的相关事宜。答:即使是审批也是关于挖掘方面的,具体什么时间、谁来的我记不清了。问:你是否给张某某、杨力审批过文件,内容是长岭县政府所有新建路段管道工程由政府委托吉林省金伟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独家修建,此类工程不再审批签字。答:没有,我们单位只主管道路施工,确保恢复原状,不管具体工程项目的审批。我没在此类文件上面签过字。证人朱某乙证言:我在长岭县住建局工作,担任副局长,我自1995年担任这个职务至今。我在单位主管工程建设,长岭县的管道工程项目审批不是我的业务范围,我们建设局只管辖城市建设,管道工程项目审批不是我们局的审批项目。长岭县开发区南环城路管道工程项目不是我们局审批的项目,我不认识张某某、杨力,他们没找我办理过长岭县开发区南环城路管道工程项目的相关事宜。我们单位的公章由人秘科负责管理,但必须得经过我们一把局长允许才可以使用公章。长岭县开发区南环城路管道工程项目我们局没有备案,这个项目和我们局没有关系。问:张某某和杨力是否找你办理过长岭县开发区南环城路管道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盖章的事。答:没有,我根本就不认识张某某和杨力,而且这个工程项目的审批手续和我们没有关系,公章也不归我们主管,这事我们局没有关系,和我本人也没有关系,根本没有此事。证人周某某证言:我是张某某的妻子,我有几份张某某存放在他公司的合同书要提供给公安机关,有一份是关于长岭县城市通信联建管道工程函,有线数字电视施工合同六份,通信联建管道工程内部分包协议书一份,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我提供的这些合同书均系复印件,原件我保留了。以上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合同书等材料都是我在张某某位于公主岭市蓝鹤喜苑小区的公司办公室找到的。(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赵某某陈述:我报案,我被吉林省金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张某某骗了。2013年8月份的时候,我通过谢正认识的张某某,张某某说他手里有个工程(长岭县开发区地下通讯光缆工程),我就联系我朋友李某某、田某某、陈洪涛到张某某的公司(吉林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和张某某谈这个工程的事,经过研究之后,张某某说:长岭那面的工程就包给你,你先交我20万元订金得了,当时也没有签合同,张某某就给了我们一张图纸,图纸交给陈某某拿着了。因为我们当天没带钱,我们就拿着图纸先回去了,回来之后我们就去张某某说的工程地点考察了,我们打听之后确实有这个工程,但是这个工程是谁的没人知道,后来我们就回松原了。过几天(2013年9月份的一天)张某某来松原了,我打电话告诉李某某了,李某某当时有事没过来,我和田某某在前郭县地税局附近一家饭店请张某某吃饭,在饭店里给了张某某10万元现金,然后告诉张某某剩下的10万过两天给他,张某某也答应了,吃过饭之后张某某就走了,隔了两天,我朋友李某某向张某某的银行卡里打款10万元钱,钱的用途是张某某让我们干长岭县管道工程保证金,之后我们就等张某某那面的消息,张某某就一直往后推,一直推到2014年10月10日的时候,我去长春找张某某,我们在长春市台北大街见的面,我和张某某说:你把钱退回来,要不我就报案了。张某某说:我现在没钱,你别报案,我到时候赔偿你损失。之后张某某给我出了一张10万元的欠据,约定2014年年末还清。等到2015年了,张某某还钱的事一直往后拖,一直拖到现在,现在也联系不上张某某,我就知道被骗了,我就来报案了。2013年7、8月份的时候,张某某和我的朋友谢正联系的,说他在长春兴隆山有管道工程项目,我和李某某、陈某某、田某某还有另外一伙人我们几个一起去的长春兴隆山开发区,考察之后张某某说得交管材款20万元钱,李某某在张某某的公司签订的合同,之后李某某在长山镇建行向张某某的银行卡打款20万元钱,张某某说过了年“五一”开工,等过了年没有开工,张某某说工程没审批下来,李某某在张某某的公司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大约2014年7月份的时候,张某某往李某某的银行卡打款20万元钱,把管材款给他退回来了。这20万元钱是李某某拿的,这个工程是通过谢正和我联系的张某某谈的,之后我和李某某、陈洪涛、田某某我们几个一起到张某某的公司谈的,之后张某某领着我们去的兴隆山开发区考察的,这个工程给张某某拿了20万元钱,钱是李某某拿的,我们几个合伙干活,钱是干兴隆山这个工程的管材款。这20万元和长岭县的管道工程保证金没有关系,这是两笔钱,长岭的管道工程保证金是我和李某某每人拿了10万元钱,张某某给我们两个人每人出具10万元钱欠条,出具欠条的日期是2014年10月10日,兴隆山的管材款是2014年6、7月份退回来的,如果是一笔钱的话,张某某也不可能在2014年10月份给我们出具欠条。问:谢正是做什么的,现在哪。答:谢正是做工程的,骗了我几十万,现在不知道跑哪去了。被害人李某某陈述:我来报案,我被吉林省金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张某某骗了。2013年8月份的时候,我朋友赵某某联系我说张某某手里有个工程(长岭县开发区地下通讯光缆工程),之后我就和赵某某、田某某、陈洪涛到张某某的公司(吉林省金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和张某某谈这个工程的事,经过研究之后,张某某说:“长岭那面的工程就包给你们,你们先交我20万元订金得了。”当时也没有签合同,张某某就给了我们一张图纸,图纸交给陈洪涛拿着了,因为我们当天没有带钱,我们就拿着图纸先回去了,回来之后我们去张某某说的工程地点考察了,我们打听之后确实有这个工程,但是这个工程是谁的没有人知道,后来我们就回松原了。过了几天赵某某打电话告诉我张某某来松原了,我因为当时有事就没有过去。2013年9月9日,张某某给我发短信,告诉我他的中国建设银行的卡号是,我当天拿着10万元现金在前郭县锦江之星旁边的中国建设银行打给张某某的,之后我就等张某某那面的消息,张某某就一直往后拖,一直拖到现在,工程也没有做,钱也没有拿回来,现在也联系不上张某某,我知道被骗了,就来报案了。我给张某某的帐号打10万元钱时田某某、陈某某在现场,张某某没给我出收条,我能提供给张某某打款的票据。我和张某某在这个工程上没签协议。2013年7、8月份的时候,张某某和赵某某联系的,说他在长春兴隆山有管道工程项目,我和赵某某、陈某某、田某某还有另外一伙人有个姓贾的我们几个人一起去的长春兴隆山开发区,考察之后张某某说得交管材款20万元钱,张某某说过了年“五一”开工,等过了年没有开工,张某某说工程没审批下来,我就朝张某某要钱,大约2014年6、7月份的时候,张某某往我的银行卡打款20万元钱,把管材款给我退回来了。这20万元和长岭县的管道工程保证金没有关系,这是两笔钱,长岭的管道工程保证金是我和赵某某每个人拿10万元钱,张某某给我们两个人出具10万元钱欠条,出具欠条的日期是2014年10月10日,兴隆山的管材款是2014年6、7月份退回来的。(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我是2013年6、7月份通过谢正认识赵某某的,2013年8月,我和赵某某联系的,说我的手里有管道工程项目,想把这个工程承包给赵某某和李某某,他俩到长春市我的金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和我谈的,我当时和赵某某、李某某说我的公司有工程,我说磐石和长岭都有,他俩说先看看长岭的工程,我给了他们一张图纸,他俩自己去长岭看的工程,到施工地点考察的。考察回来之后,问我啥时能开工,我说长岭那面和合伙人有点纠纷,暂时不能开工。我说磐石能开工,我带他们到磐石去的,他们说磐石的也行,我说你先把管材款交了,先交二十万元钱,赵某某说没问题。2013年9月份,赵某某把钱打给我的,先后给我打了二次款,打到我的建行卡里,每次10万块钱,具体是谁给我打的钱我也不知道,管材到了之后,赵某某他们不干了,赵某某朝我要钱,我说暂时没有钱,退不回去,在2014年5、6月份,我先后往李某某的卡里打款二十万元,具体哪个银行我记不清了。我和赵某某联系说手里有工程项目说的是长岭县和磐石通信管道工程,长岭县管道工程在长岭县哪条街我也记不住了,当时赵某某、李某某他们四个人一起到我们公司去的,我也记不清当时把工程图纸给谁了,工程图纸是我们公司设计的。公安机关出示:提取的图纸一张。答:这不是我们公司设计的图纸,我们公司设计的图纸只有路由图,图纸好像没有存根,当时我记得有长岭西环城路,其他的我记不清了。我们公司没委托吉林省利达通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图纸,我们公司随着政府新修路建设设计图纸。我所说的通信管道工程项目是经过长岭县城管局和建设局审批的项目,这个管道工程项目是2012年年末或2013年年初,我和杨力到长岭县建设局和城管局办理审批手续,办理一张批件,关于长岭县通信联建管道审批文件,具体的文件名称我记不清了,城管局朱局长签字了,建设局是朱局长打电话,秘书盖章了。杨力是我的合伙人,他在松原乡下盖楼的,我们二年不联系了,记不清他的联系方式了。我办的审批文件在公主岭我家里,审批文件的内容是长岭县政府所有新修路段由政府委托我们吉林省金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独家修建,此类工程不再审批。我记得大致意思就是这个。问:管道通信工程项目属于政府审批项目吗。答:正常我有这个审批文件,长岭县的新修路段的管道工程由我们公司承建,我们公司建设完之后,我再找这几家运营商,把我建好的工程项目出租给他们或者卖给他们。问:长岭县的管道工程项目是由谁立项审批的,谁对这个工程有发包权。答:我在长岭县自己建设完之后,上报给运营商,报需求。长岭县的管道项目因为合伙人没谈成,没建设。我收赵某某、李某某他俩每人10万元钱,共计20万元钱,钱是直接打到我的银行卡里的,没给我现金,钱的用途是磐石市通信管道工程管材款,磐石市通信管道工程项目的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李某某在我们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的内容没有具体地点,哪有活上哪干,具体的内容我记不清了。问:具体哪有工程。答:磐石和长岭都有工程。我所说的工程都有审批件,批件在公主岭我家里。问:赵某某和李某某在长岭和磐石施工建设管道工程了吗。答:没有施工,他们说工程不好干所以没有施工。问:长岭的工程怎么不好干。答:长岭的工程根本就没有开工,我们合伙人发生争议了,这个活没干,磐石的工程不好干,赵某某他们没干。问:你收赵某某、李某某钱的时候是否和他们说长岭的工程有纠纷。答:那时候还没有纠纷呢,赵某某和李某某在长岭考察完之后我告诉他俩长岭的管道工程有纠纷,让他俩到磐石去干。问:你收赵某某、李某某的钱呢。答:2014年7月份,我把钱通过手机银行给李某某转回去了,我把管材款收据、还有合同书收回来之后给李某某转款的,都转到李某某的帐户了,共计转回二十万元,都是用我的手机银行转的款,第一笔转了10万,后来又转了10万。问:你给李某某转的是什么钱。答:是通信工程管材款退还款。问:你说是这笔钱有啥证据。答:我们公司财务知道,她叫周景薇,电话:150XX****XX。问:你给李某某转款后赵某某是否朝你要过钱。答:没朝我要过这个钱,他朝我要四平的干活的钱。问:这笔钱怎么回事。答:我记不清了。问:你在2014年10月10日是否给赵某某出具10万元钱的欠条。答:是的,我出具一张10万元钱的欠条。问:为什么出具这张欠条。答:我出这张欠条是因为赵某某和谢正借给我20万元钱,具体是什么时间借的我记不清了。问:既然借给你20万元钱,为什么你单独给赵某某出具10万元钱欠条。答:赵某某说这20万元有他和李某某各10万元钱,所以我给他俩每个人出具10万元钱欠条。问:你不是说是谢正和赵某某借给你的钱吗,为什么给李某某出具欠条。答:后来我找不到谢正了,赵某某说是他和李某某拿的钱。庭审供述:我在公安机关交代的不属实。我认罪,被害人赵某某和李某某找到我要干点工程,我说长岭那边有,让他俩交定金,把活发包给他们,这个活实际没有,我当时就是想用两钱,很快就还回去,但是没有还回去,他们俩一个打到我卡里10万元钱,一个给我10万元现金,具体是谁往我卡里打的钱我记不清了,之后他们俩找我要过几次这个钱,我始终说晚一段时间给他们,迟迟没给上。辩认笔录辩认笔录四份。证实赵某某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照片中,辩认出4号、8号照片中的男子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照片中,辩认出6号、10号照片中的男子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照片中,辩认出2号、5号照片中的男子为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照片中,辩认出5号、7号照片中的男子为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来源及形式合法,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基本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家属代其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无前科等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经本院第五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董小红_x000B_审判员 初洪伟_x000B_审判员 孙 洪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佳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