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万顶与户县蒋村镇五凤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顶,户县蒋村镇五凤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万顶,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蒋村镇五凤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林子,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王万顶与户县蒋村镇五凤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户民初字第025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2399.72元,并承担诉讼费610元、执行费4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致该案暂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314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轩审判员 弋行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