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福杰诉被告代媛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杰,代媛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326号原告刘福杰,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代媛媛,女,(紧邻新车管所)院内信誉车行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杰诉被告代媛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福杰负担。审判员 鲁亚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