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83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冯瑞华与被告王长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瑞华,王长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484号原告冯瑞华,男,汉族,63岁。委托代理人谢俊礼,绵竹市富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长安,男,汉族,5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瑞华诉被告王长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瑞华撤回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