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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与戴永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戴永红,彭炳子,李春炉,林海燕,毛剑炜,林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222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陈斯枫,行长。被告戴永红,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彭炳子,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李春炉,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林海燕,女,1982年8月4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毛剑炜,男,1974年5月1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林丽珍,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与被告戴永红、彭炳子、李春炉、林海燕、毛剑炜、林丽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13347.9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戴永红、彭炳子、李春炉、林海燕、毛剑炜、林丽珍银行存款213347.9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13347.94元的担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训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