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02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高玉龙与段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龙,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02执728号申请执行人高玉龙,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段伟,男,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建西港附*号。高玉龙申请执行段伟欠款纠纷一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玉龙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伟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 峰审判员 叶朝阳审判员 楚凯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二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