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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恢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瓦窑路46号。法定代表人:文小钢,董事长。被执行人: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北路219号。法定代表人:何桂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贰万叁仟肆佰陆拾元整(¥2346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