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81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介休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加油站与尚宝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介休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加油站,尚宝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81民初33号原告介休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加油站(以下简称电力加油站)。法定代表人陈建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介休市绵山北街。委托代理人李崇荣,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尚宝明。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原告电力加油站诉被告尚宝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按照原告电力加油站提交的被告地址向被告尚宝明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但不能向被告尚宝明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尚宝明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尚宝明送达。本院认为,原告电力加油站起诉时被告尚宝明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尚宝明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电力加油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育红审 判 员 刘谦伟人民陪审员 郭春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