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民终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傅献玮与陈受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献玮,陈受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献玮,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蔡淑丽,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受辉,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徐林标,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家晖,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傅献玮因与被上诉人陈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5)芗民初字第7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傅献玮以双方正协商通过其它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傅献玮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傅献玮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272元,减半收取1636元,由上诉人傅献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跃光审 判 员 周秀容代理审判员 张阿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建才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