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9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婉桦与杭州广建置业有限公司、许承阜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婉桦,杭州广建置业有限公司,许承阜,侯利文,许海霞,王良沈,李树昌,曾衍智,蔡宗辉,许祖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9289号原告黄婉桦,女,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陈嘉林、黄州婷,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广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857号120-2室。法定代表人许承阜。被告许承阜,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侯利文,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卓鹏乾、蔡夏露,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海霞,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王良沈,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李树昌,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曾衍智,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蔡宗辉,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许祖雄,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受理原告黄婉桦与被告杭州广建置业有限公司、许承阜、侯利文、许海霞、王良沈、李树昌、曾衍智、蔡宗辉、许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王良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应移送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14年10月30日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该合同签订地为厦门市思明区,因该合同发生纠纷的,各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院认为,上述约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作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合法有据。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良沈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良沈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莹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人民陪审员 廖静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国川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