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张天武与彭艳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彭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86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潘建强,十堰市茅箭区五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彭某。委托代理人邓荣,十堰东城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领取法律文书。原告张某诉被告彭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7元,收取653.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退还原告张某653.5元。审判员  张京郧二〇一六年��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