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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韩文庆与济宁电真空器件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文庆,济宁电真空器件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韩文庆,无职业。被执行人济宁电真空器件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甡,经理。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告韩庆文与被告济宁电真空器件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将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1、排气台2台,2、高频柜1台,3、洗丝机1台,4、烧氢炉1台,5、芯柱机1台,6、氢气发生炉1台,7、排气机组1台,8、电脑(组装清华同方)2台,9、三星打印机1台,10、电风扇5台,11、铁皮厨6组,12、氨瓶1个,13、点焊机2台,14、真空机组一套,15、封口机1台,16、芯柱机1台,17、对焊机1台,18、割管机1台,19、风机1台,20、烧玻珠工作台1台,21、液化气瓶2个,22、干燥箱2个,23、真空机械泵2台,24、扩口机1台。委托济宁天正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2016年3月9日上午10时蒋某(身份证号码:××)以23600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款236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通过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6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