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3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尉氏县凯华皮革有限公司与河南王伟鞋业有限公司、河南王尊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氏县凯华皮革有限公司,河南王伟鞋业有限公司,河南王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3第224-1号申请人尉氏县凯华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张市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陆世英,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王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产业集聚区省道S102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黄志坚。被执行人河南王尊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煊,任总经理。本院(2015)尉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王伟鞋业有限公司、河南王尊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尉氏县凯华皮革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河南王伟鞋业有限公司、河南王尊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采取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二、对被执行人河南王伟鞋业有限公司、河南王尊置业有限公司的收入采取扣留、提取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峰审判员 崔亚东审判员 马卫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松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