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执字第29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薛纯仓与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纯仓,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2953-1号申请执行人薛纯仓,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法定代表人孟庆利,经理。申请执行人薛纯仓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4)沛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薛纯仓货款459540元,支付违约金59216.45元,合计518756.45元”该民事判决书送达后,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薛纯仓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情况,未发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无工商、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薛纯仓与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沛执字第295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林执行员 王长江执行员 李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思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