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6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汪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守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6民初1101号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复兴路42号。法定代表人:谢孔尧,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元龙,男,住夹江县三洞镇。被告:汪守明,男,住夹江县吴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汪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元,本院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肖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