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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翠、王怀伟等与张云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翠,王怀伟,张云德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295号原告:黄翠,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王怀伟,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张云德,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翠、王怀伟与被告张云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翠、王怀伟撤回对被告张云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