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04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戴海平与田传添、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海平,田传添,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763号原告戴海平,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3415。委托代理人谢豪松,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亚青。被告田传添,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3415。系粤××式货车的司机及所有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郑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海平诉被告田传潻、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海平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海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元,由原告戴海平负担。审判员  王李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