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康诚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康诚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闫晓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1606号原告北京康诚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北路5号楼6层608室,注册号110105005390030。法定代表人黄辉,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生,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长玉,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三层,注册号110105010519225。法定代表人陆正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勇,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陆登登,男,1985年5月7日出生。被告闫晓宁,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负责人李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泽,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北京康诚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诚公司)诉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租车公司)、闫晓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诚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神州租车公司、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闫晓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诚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神州租车公司、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闫晓宁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康诚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九元,由原告北京康诚世纪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