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武义达维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铭威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义达维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铭威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旭阳钢业有限公司,俞伟勇,俞思思,徐祖培,胡永,卢美瑶,陈旭,徐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309号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解放中街。法定代表人:周春燕。委托代理人:徐高翔,系公司职员。被告:武义达维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村。法定代表人:俞伟勇。被告:浙江铭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工业区下陈村。法定代表人:胡永。被告:浙江旭阳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灵洞乡杨青桥村。法定代表人:胡永。被告:俞伟勇。被告:俞思思。被告:徐祖培。被告:胡永。被告:卢美瑶。被告:陈旭。被告:徐通。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义达维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铭威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旭阳钢业有限公司、俞伟勇、俞思思、徐祖培、胡永、卢美瑶、陈旭、徐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胡永因涉嫌骗取贷款犯罪已被武义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14日逮捕。本院认为,被告胡永涉嫌骗取贷款犯罪,现已被武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且与本案有关联,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金华人民陪审员 徐增连人民陪审员 徐桂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翠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