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5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广州中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朱镇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中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朱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513-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中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东凤东路东坑街2号。法定代表人杨瑞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镇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仲裁字第4346号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中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镇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穗仲裁字第434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谷晓峰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郦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