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民初字第4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友君与被告陈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君,陈永奇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4973号原告王友君,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乔海英,系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奇,男,汉族,农民。本院审理原告王友君诉被告陈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林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永奇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友君对被告陈永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君撤回对被告陈永奇的起诉。审判员 海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长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