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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梁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3民初888号原告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桂芳,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程某,农民。原告梁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起名梁某某。由于我和被告婚前双方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夫妻感情不合,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止。这种没有感情、没有幸福的婚姻我也无法维持下去,因此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1、离婚;2、婚生女儿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被告返还豪爵牌摩托车一辆。被告程某答辩称,我同意离婚,婚生女儿随我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女儿一直随我生活,摩托车可以返还给原告,但要求原告返还陪送物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梁某某,现随被告生活。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申请撤诉,2015年9月9日裁定准予撤诉之后,双方未能和好。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2015)临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及其生效证明、梁某某户口页复印件各一份、冯某、李某书面证言各一份、摩托车登记机动车信息复印件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强制责任险保单复印件一份、证人孟某出庭作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作证。本院认为,被告同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婚生女孩梁某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梁某某应随被告程某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原告梁某给付被告程某抚养费,标准按照河北省农、林、牧、渔业上年度行业平均收入的25%计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满12个月给付一次,给付至婚生女孩梁某某满十八周岁止。原告梁某享有探视婚生女孩梁某某权利,被告程某负有协助探视的义务。原告诉请的婚前财产豪爵牌125摩托车,根据机动车登记信息栏,该车所有权人系案外第三人,对原告此项诉请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婚前财产,根据原、被告庭审陈述,原告应返还10门柜(一套3个),三门推拉柜一个,2×2米床一张(有两个床头柜),鞋柜一个,梳妆台一个(有一把凳子),沙发一套(3个),一张餐桌,一个大理石茶几给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梁某与被告程某离婚。二、婚生女儿梁某某随被告程某生活。原告梁某给付被告程某抚养费,标准按照河北省农、林、牧、渔业上年度行业平均收入的25%计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满12个月给付一次,给付至婚生女孩梁某某满十八周岁止。原告梁某享有探视婚生女儿梁某某权利,被告程某负有协助探视的义务。三、原告应返还10门柜(一套3个),三门推拉柜一个,2×2米床一张(有两个床头柜),鞋柜一个,梳妆台一个(有一把凳子),沙发一套(3个),一张餐桌,一个大理石茶几给被告。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判决未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否则,法律后果由其自负。审判员  姜瑞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