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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梁剑茹与刘海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剑茹,刘海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财保36号申请人梁剑茹。法定代理人梁国余。被申请人刘海艳。申请人梁剑茹与被申请人刘海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梁剑茹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海艳所有的冀BRV0**号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万元。经审查,申请人梁剑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海艳所有的冀BRV0**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娜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