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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辛德飞诉被告徐永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德飞,徐永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1073号原告:辛德飞,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永刚,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德飞诉被告徐永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德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辛德飞负担。审判员 张明武二O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盛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