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2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蓝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2民初346号原告蓝某。委托代理人黄武,陆川县平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有利于社会稳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蓝某负担。审判员 韦晓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桂红 来源:百度“”